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统罚决字〔2019〕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桐庐三江水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案当事人违法比例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于2019年11月15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送达杭州市统计局,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015069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本金。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代收点直接收缴。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经依法书面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6 |
决定机关 | 市统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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