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富裕县田鑫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23022758****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0民初1581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恢4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春、李艳玲、富裕县田鑫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国忠借款本金105000元,给付借期内借款利息25200元(105000元×2%×12个月); 二、被告田春、李艳玲、富裕县田鑫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国忠借款105000元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田春、李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国忠借款本金100000元,给付借期内借款利息10000元(100000元×2%×5个月); 四、被告田春、李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国忠借款100000元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富裕县田鑫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对本判决第三款、第四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2元(原告已预交2971元),由被告田春、李艳玲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国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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