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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257****539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2民初4701号
    案号 (2021)冀0102执1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6-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曹芝兰与被告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芝兰违约金66800元(2019年7月之后的违约金,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计算至诉争房产权属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曹芝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保全费1657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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