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兰新财罚字〔202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本机关给予你公司采购金额(本项目第五包采购金额165.54万元)千分之十计人民币16554元(大写壹万陆仟伍佰伍拾肆元整)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3 |
决定机关 | 兰州新区财政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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