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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水环罚字〔2018〕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8月11日,贵州盘江恒普煤业有限公司该项目主井抽排矿井水经简易沉淀池后排,水质呈黑色,执法人员已对外排矿井水采样,送水城县环境监测站监测。监测报告结果为悬浮物浓度为771mg/L,超过超出标准值≦50mg/L的14.42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罚款10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6
    决定机关 水城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