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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市监工商处字〔2018〕第23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6000元(陆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9
    决定机关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睿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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