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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源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志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86830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朝民商初字第58374号
    案号 (2016)京0105执57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1
    发布日期 2016-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源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丽英十八万元及利息八千一百元,被告河南迎泽实业有限公司连带偿还上述金额; 二、被告金源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丽英违约金一万八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九十六元,由被告金源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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