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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消)行罚决字〔2021〕0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法定代表人:项兴富)不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未按要求配置防排烟设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100006403478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2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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