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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384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民初403号、(2016)闽05执1508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2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4月19日共结欠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862899.85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编号为35010120150005118、35010120150005158、3501012015000535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9月30日前清偿完毕; 三、被告王建业、黄秀丽、王德贤、王威灿、陈燕婷对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编号为3510052014000399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人民币31000万元的债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被告游国标、洪春梅对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分别在编号为35100520140003983、3510052014000398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人民币均为8000万元的债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泉州市仑苍工业区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编号为3510052015000784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人民币为1350万元的债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果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应扣除各被告根据本调解协议已偿还的款项; 六、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泉州市仑苍工业区建设有限公司、游国标、洪春梅、王建业、黄秀丽、王德贤、王威灿、陈燕婷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111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0557元,由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泉州市仑苍工业区建设有限公司、游国标、洪春梅、王建业、黄秀丽、王德贤、王威灿、陈燕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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