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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251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07718号
    案号 (2017)川0104执3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5
    发布日期 2017-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87794.20元,并给付借款期内利息(自2015年6月16起至2016年9月19日,以287794.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计算)和逾期违约金(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146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曹国平对被告邓红的上述债务向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曹国平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邓红追偿; 三、驳回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18元,公告费及后续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所需要的费用由被告邓红、曹国平、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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