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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251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11381号
    案号 (2017)川0191执59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7
    发布日期 2017-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恒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85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3月9日,利息为36599.45元,罚息为73753.33元,复利为2349.41元,2017年3月9日后的罚息、复利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之本息结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红、王鸿、刘武兵就被告四川恒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四川恒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被告四川恒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红、王鸿、刘武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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