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鸿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225113-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高新民初字第06359号 |
| 案号 | (2016)川0191执293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18 |
| 发布日期 | 2016-08-2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湘廷、汪萍支付代偿款2721522.83元,以及其中260万元按照月利率1%、121522.83元按照月利率1.8%、从2015年6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的利息; 二、被告王鸿、刘武兵对上述债务中的1360761.415元及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其向原告刘湘廷、汪萍清偿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王鸿、刘武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7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3832元,由被告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王鸿、刘武兵负担13832元。 如被告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鸿、刘武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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