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滨海海洋防污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崔学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1157****713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02民初7305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25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4 |
发布日期 | 2017-1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宝裕海洋生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市经济贸易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28万元、违约金8万元,并支付给原告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本金400万元产生的利息。 二、被告青岛滨海海洋防污染有限公司就被告青岛宝裕海洋生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向原告青岛市经济贸易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滨海海洋防污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宝裕海洋生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崔学锦就被告青岛宝裕海洋生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丙1单元1502户房屋价值为限向原告青岛市经济贸易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收取63280元,由被告青岛宝裕海洋生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滨海海洋防污染有限公司、被告崔学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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