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853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民终4014号 |
案号 | (2018)粤1972执102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清偿贷款本金34638629.9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5年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574062.53元,从2015年2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对被告郑敬辉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虎门太沙新村11巷1号的住宅(粤房地证字第0587991号)以及上述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对被告郑敬辉、邓雪梅共有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龙泉别墅区29号的别墅(粤房地证字第1204180、粤房地共字第0117790号)以及上述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对被告郑仲辉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龙泉别墅区104号的别墅(粤房地证字第0085840号)以及上述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对被告卢路卷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博头村的住宅(粤房地证字第1204069号)以及上述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对被告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白沙3村工业区的厂房、宿舍(粤房地证字第2932035、2932036号)以及上述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对被告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白沙3村工业区的厂房、宿舍(粤房地证字第2932067、2932068、2932069号)以及上述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对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寮步镇药勒村新城工业区的办公楼、厂房、宿舍(粤房地证字第C4261297、C4261298、C4261299号)以及上述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被告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仲辉、郑敬辉对判项一所列债务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8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863元,由被告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郑仲辉、郑敬辉、卢路卷、邓雪梅共同负担。鉴定费88292元,由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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