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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市监罚决【2020】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裁定为轻微。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教”的规定,本局贵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子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8
    决定机关 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