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丹建罚决[2020]00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丹阳市沿江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建设的办公楼工程(两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丹阳市沿江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14 |
| 决定机关 | 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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