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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丹建罚决[202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丹阳市沿江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办公楼工程(两栋)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丹阳市沿江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4
    决定机关 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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