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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0〕591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7月11日9时20分,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杭州富阳鹿山物流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经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在台账检查中发现浙A.KR205、浙A.5G225两辆危化品车辆未按规定周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车辆二级维护周期是按四个月维护一次并实行二级维护竣工上线检测,浙A.KR205虽已检测但延期,浙A.5G225车辆从2019年07月至今未检测,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其行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31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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