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兰公(消)行罚决字〔2017〕01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溪市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溪市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兰溪市信用联社(帐号:201000028360299007777)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兰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04 |
决定机关 | 兰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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