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延圣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倪自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4319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4民初1195号 |
案号 | (2017)苏0213执16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08 |
发布日期 | 2017-11-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无锡市城投广场营运有限公司与无锡延圣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锡延圣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迁出承租的无锡江尖公园内5号房104、201、301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无锡市城投广场营运有限公司;二、无锡延圣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无锡市城投广场营运有限公司租金及房屋返还前的占用费(至2016年10月31日为376470.5元;此后至2016年11月30日止按年293466元为标准支付占用费;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年302014元为标准支付占用费),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17日,以14246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7日,以146733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12日,以26919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4月24日,以259193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31日,以25419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346470.5元为基数。计算标准均为日0.1%)。三、无锡延圣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无锡市城投广场营运有限公司返还前的物业费(至2016年10月31日为39217元,此后至2016年11月30日止按年27970元为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年28785元为标准支付),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以1357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以2756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39217元为基数。计算标准均为日0.1%)。四、无锡延圣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无锡市城投广场营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97822元。五、以上二、三、四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六、驳回无锡市城投广场营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7900元,由无锡延圣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