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工高罚字〔2019〕第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宣传行为。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罚款:30000元(叁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09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鹏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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