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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8170****4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4民初5626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恢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24198562.5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7月17日的资金占用费698377.21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以2419856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对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巢湖市世纪大道东侧太阳岛花园23-24号楼(2号商场)101-102、103、104铺(证号:房地权证字11第109158、109159、109160号)、世纪大道太阳岛花园23-24幢2号商场土地使用权[证号:巢国用(2010)第0216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魏国平、李立荣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魏国平、李立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483元,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002元,由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魏国平、李立荣共同负担1594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魏国平、李立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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