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魏国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8170****4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4民初5626号 |
案号 | (2018)皖0104执9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5 |
发布日期 | 2018-04-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24198562.5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7月17日的资金占用费698377.21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以2419856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对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巢湖市世纪大道东侧太阳岛花园23-24号楼(2号商场)101-102、103、104铺(证号:房地权证字第109158、109159、109160号)、世纪大道太阳岛花园23-24幢2号商场土地使用权[证号:巢国用(2010)第0216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魏国平、李立荣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魏国平、李立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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