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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永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其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6372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4743号
    案号 (2016)苏0582执3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4
    发布日期 2016-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6年2月2日,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借款本金3300万元、利息(包括复利、罚息等)2413240.79元及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同意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6年7月20日前支付本金200万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3050万元、截止2016年2月2日的利息(包括复利、罚息等)2413240.79元、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以不同时段实际结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同意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律师费损失520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221466元,减半收取110733元由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有权以编号为XGC-2014-ZGZY-0099《最高额权利抵押合同》项下的被告江苏永元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江苏华金元投资有限公司71%股权(价值1065万元,详见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其元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港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中铭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永元投资有限公司、卢其元、郁惠琴、张家港中信薄板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221466元,减半收取110733元由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 七、如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可以就编号为XGC-2014-1230-0229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截止2016年2月2日结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借款本金3300万元、利息(包括复利、罚息等)2413240.79元及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110733元及律师费520000元扣除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后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八、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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