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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宾金潭玉液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永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3826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05693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84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2
    发布日期 2017-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金潭玉液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贾慧杰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工资232170元、提成58370元。 二、被告宜宾金潭玉液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上述应付工资及提成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金潭玉液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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