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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兴城管执字A-0048731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南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倾倒在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当事人应当立即清理,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予以治理或者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9
    决定机关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