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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桓仁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2266****51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法民三初字第386号
    案号 (2016)辽0124执3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4
    发布日期 2018-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桓仁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 二、被告桓仁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按年利率10%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900万元的借款利息(计息时间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已支付利息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78.00元,由被告桓仁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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