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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乌鑫煤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彦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845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09133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3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日期 2017-08-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鄂尔多斯市乌鑫煤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561998元;二、鄂尔多斯市乌鑫煤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按照实际欠付本金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包头市盛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鄂尔多斯市乌鑫煤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包头市盛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鄂尔多斯市乌鑫煤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73元、公告费560元,由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11元(已交纳),由鄂尔多斯市乌鑫煤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盛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1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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