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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乌鑫煤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彦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845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准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内0622执8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2
    发布日期 2016-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鄂尔多斯市乌鑫煤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华阳中基远洋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海油气电通辽新能源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款3920967.45元及利息24435.25元。 案件受理费38363元(原告已预交19182元),减半收取1918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乌鑫煤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华阳中基远洋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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