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云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949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4民初8065号
    案号 (2018)苏0214执16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3
    发布日期 2018-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邱柄杰、李慧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借款本金270867.73元并支付利息3956.7元、罚息(计算至2018年1月5日为29.63元;自2018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0867.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复利(计算至2018年1月5日为25.33元;自2018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5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 二、邱柄杰、李慧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律师费损失19099元。 三、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邱柄杰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邱柄杰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邱柄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4910元,由邱柄杰、李慧慧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