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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云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949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1民初4462号
    案号 (2018)苏0211执1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30
    发布日期 2018-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田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984.27元、期内欠息9356.39元、逾期罚息(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40984.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356.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计算)及律师代理费17578元。 二、被告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郑田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田田追偿。 三、驳回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8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郑田田、被告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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