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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云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949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05民初4873号
    案号 (2018)苏0205执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0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刘亚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借款本金248647.55元、截至2016年9月6日的利息5488.82元、截至2016年9月6日的罚息157.99元、2016年9月7日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48647.55元和未付利息5488.82元之和254136.3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5倍计算)、律师费18000元。 二、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刘亚春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亚春追偿。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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