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云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1375****907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3民初5149号 |
案号 | (2017)苏0213执37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16 |
发布日期 | 2018-04-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丁春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借款本金257085.7元,并支付期内利息6238.85元(计算至2017年8月8日)、逾期罚息(自2017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57085.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30%计算)、期内利息之复利(自2017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利息6238.8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30%计算)及律师费18300元; 二、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丁春峰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丁春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2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512元,由丁春峰、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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