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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爱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81049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二法沙民二初字第105号
    案号 (2015)东二法沙执字第004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1
    发布日期 2017-0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006,956元;  二、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6,956元及违约金500,000元以了结本案,被告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应按以下期限向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分别于2015年11月16日前支付2,0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1,506,956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至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开户银行:东莞银行洪梅支行;账号:500001602445566;户名: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如被告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基于涉案买卖合同纠纷的权利义务予以消灭,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四、如被告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并要求被告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本案应收取受理费51,826元,因双方调解,减半收取25,913元,由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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