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超通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朝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89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65号 |
案号 | (2018)渝0113执11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8 |
发布日期 | 2018-03-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超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利息127.8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5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二、被告重庆超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万元; 三、被告秦晓华、杨朝勇、秦邦宽、重庆华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超通商贸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五被告未能按时履行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重庆超通商贸有限公司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路19号1至15号房屋(产权证编号分别为:105房地证2014字第45067号、40874号、45093号、40856号、40851号、40836号、40907号、40904号、40901号、40844号、45680号、40897号、40895号、40890号、40885号、4087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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