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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超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朝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89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13民初405号
    案号 (2018)渝0113执1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日期 2018-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超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被告重庆超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计算至2015年5月23日的利息296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利随本清); 三、若被告重庆超通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财产(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杨朝勇、被告秦晓华、被告重庆市冰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本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家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超通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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