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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康平县康平镇新大园园林绿化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210123MA****L66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23民初2750号
    案号 (2021)辽0123执15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2-0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谈睿、杨海涛共欠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80,000元及利息(以2,080,000元为本金, 从2020年9月1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原、被告约定的利 率计算,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扣除被告谈睿、杨海涛已 经偿还的利息0.05元),上述欠款被告谈睿、杨海涛于2021年 7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被告温汝春、李甫易、齐丽艳、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 公司)、温汝兵、于艳、沈阳万泰商业有限公司、康平县康平镇 新大园园林绿化服务部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三、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财产,位于康平县康平镇含光 街8栋、房产证号为:沈房权证康平字第010151号的房产享有 优先受偿权;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9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谈睿、康 平县康平镇新大园园林绿化服务部、杨海涛、沈阳市康平宾馆(有 限公司)、齐丽艳、温汝兵、于艳、温汝春、李甫易、沈阳万泰 商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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