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平县康平镇新大园园林绿化服务部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2210123MA****L66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23民初2750号 |
案号 | (2021)辽0123执15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谈睿、杨海涛共欠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80,000元及利息(以2,080,000元为本金, 从2020年9月1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原、被告约定的利 率计算,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扣除被告谈睿、杨海涛已 经偿还的利息0.05元),上述欠款被告谈睿、杨海涛于2021年 7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被告温汝春、李甫易、齐丽艳、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 公司)、温汝兵、于艳、沈阳万泰商业有限公司、康平县康平镇 新大园园林绿化服务部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三、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财产,位于康平县康平镇含光 街8栋、房产证号为:沈房权证康平字第010151号的房产享有 优先受偿权;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9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谈睿、康 平县康平镇新大园园林绿化服务部、杨海涛、沈阳市康平宾馆(有 限公司)、齐丽艳、温汝兵、于艳、温汝春、李甫易、沈阳万泰 商业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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