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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闽保监罚[2006]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41号)规定的程序,通过总公司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21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洪祖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