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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7****819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8民初1515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36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振军龙腾工程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67元,由被告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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