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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呼和浩特市宝辰欧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华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796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102民初2330号
    案号 (2017)内0102执4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1
    发布日期 2017-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宝辰欧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61.03万元,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6038元,合计人民币1,616,338元,并按上述计算方式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剩余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宝辰欧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858元,由被告北京金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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