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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金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188223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2928民初386号
    案号 (2018)云2928执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0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黄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松借款本金50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505万元为基准,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由被告黄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松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10780元,合计15780元; 三、被告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杨艳华、王灿军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黄金龙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杨艳华、王灿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金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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