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金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18822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2928民初100号 |
案号 | (2017)云2928执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永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日期 | 2018-05-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德宏苍龙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马正才借款本金600万元; 二、被告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德宏苍龙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马正才600万元借款期间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3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7月19日起算至2017年1月25日止,另外3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7月19日起算至2017年3月30日止; 三、被告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德宏苍龙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马正才600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300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另外300万元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四、被告黄金龙对被告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德宏苍龙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借款期间的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德宏苍龙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马正才诉讼保全费5000元; 六、驳回原告马正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310元,减半收取37155元,由被告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德宏苍龙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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