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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66****098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民初122号
    案号 (2021)苏0703执11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2-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垫款本金75138099.96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5日的利息为13444574.14元;自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6月6日止的利息,以89875596.9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2018年6月7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75138099.9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平型关铁矿有限公司、崔栋、蔡穗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平型关铁矿有限公司、崔栋、蔡穗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4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负担91565元,由被告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平型关铁矿有限公司、崔栋、蔡穗新连带负担466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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