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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小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8470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03民初1591号
    案号 (2017)苏0703执18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5
    发布日期 2018-05-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9936817.76元及利息(利息以9936817.76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1%计算)。 二、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连云区墟沟镇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D2401室房屋在519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位于连云区墟沟镇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D2402室房屋在484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33元由被告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于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733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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