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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贯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0066****7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05民初3619号
    案号 (2021)桂0305执恢2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市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2 986 499.28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9年8月22日的利息为258 350.3元,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李央、李正焘持有的桂林市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3 000 000元经司法处置后的价款在被告桂林市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央、李正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市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广西贯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央、李正焘、李萍、邓春霖对桂林市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贯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央、李正焘、李萍、邓春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市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1 26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 634.5元(原告已预付),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桂林市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贯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央、李正焘、李萍、邓春霖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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