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锡山区羊尖佳宝五金配件厂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2320205MA****54X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508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1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7一、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锡山区羊尖佳宝五金配件厂签订的包装气体供应服务合同(含附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锡山区羊尖佳宝五金配件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价款14124元及违约金(以141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直接付至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苏州东桥支行553458212428账户)。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931元,财产保全费486元,合计1417元,由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5元,被告锡山区羊尖佳宝五金配件厂负担532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42474)。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7/7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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