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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冶金集团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7494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民初90号
    案号 (2021)津01执恢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冶金集团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49143541.54元;二、被告天津冶金集团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利息10656774.6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三、被告天津冶金集团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以48727648.83元为基数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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