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80059****945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仲案字第0958号 |
案号 | (2018)闽08执恢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发布日期 | 2019-04-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同意申请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二被申请人上海坤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第一被申请人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2501871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就应付未付部分工程款向是申请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该违约金及利息合并以上述第二项裁决书主文中人民币62501871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该本金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申请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新型镁合金材料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FJKF-2014-01)项下已完成工程内容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裁决主文中确认的对第一被申请人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4565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09130元,第一被申请人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436520元,第一被申请人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付该款人民币436520元。 六、对申请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第二、三、五项裁决主文中第一被申请人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支付给申请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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