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茂环罚字〔202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外排污水中总磷、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含量分别为4.75mg/L、744mg/L和407mg/L,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中相应污染物的一级标准。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10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3 |
决定机关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少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