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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茂环罚字〔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外排污水中总磷、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含量分别为4.75mg/L、744mg/L和407mg/L,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中相应污染物的一级标准。
    行政处罚内容 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10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3
    决定机关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李少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