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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9****2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1837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65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何利耀、林文燕共同归还吴洁萍借款本金5626219.2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7月1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为169566.65元;自2019年7月2日起以5626219.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何利耀、林文燕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何利耀、林文燕追偿;三、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何利耀、林文燕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何利耀、林文燕追偿;四、驳回吴洁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470元,由何利耀、林文燕、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何利耀、林文燕、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2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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